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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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及规范
 
  规范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428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14048.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13955-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009.5.1《新消防法》颁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正式纳入检测
    标准
GB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监控探测器》
GB14287.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测温式监控探测器》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规范中要求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发生火灾危险性确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保护对象。国家标准GB50045《高规》和GB50045《建规》中均对设置场所有明文规定。根据规定中国建筑研究院机电院通过全国各大设计院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多名专家开会制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导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在《方法》中第二章规定了设置场所:(摘录如下)
2.设置场所
2.1一般规定
2.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
2.1.2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2.2特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2.1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2防火区域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3电力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2.3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3.2 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4.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4.2 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5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供电回路、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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